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4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乐化,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乐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理。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