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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占岐侵 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占岐侵 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张占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40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岐,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安徽省谯城区。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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