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40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岐,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安徽省谯城区。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