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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邵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302刑初1580号
案件名称孟某、邵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某,邵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58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别名孟某),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郯城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郯城县。

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孟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孟某与孟庆龙(另案处理)结伙,并雇佣被告人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工业园租赁一仓库作为制假窝点,大量生产假冒的“舒肤佳”香皂、“立白”洗洁精、并通过物流发货的形式向外地销售。

其中孟某负责生产、销售及管理,被告人邵某负责配料、装卸货。

2015年8月24日,公安民警在该制假窝点,当场查获假冒的“舒肤佳”香皂2040箱、“立白”洗洁精2750瓶及假冒的“舒肤佳”香皂外包装箱、内包装盒、真伪查询标贴、防伪标贴、“立白”牌洗洁精空瓶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225302.8元。

被告人孟某向彭某、侯某、胡某等人销售假冒的“舒肤佳”香皂、“立白”洗洁精共计10000余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方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其他书证,被告人孟某、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均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本院依法决定二被告人的刑罚,决定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对邵某减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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