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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新宁县建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新宁县建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建华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124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张响林,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建华电器店,经营地新宁县城大兴路***号。

经营者:林建华。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宁县建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宁县建华电器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宁县建华电器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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