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组织机构代码738818669。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睿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开放路荔枝花园B10栋20楼A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睿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用3300元,剩余1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理(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