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70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新,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沛源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巷7号。
经营者:杨沛松。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牛区沛源酒店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金牛区沛源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