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73号之二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25-6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渝练、吕立,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金桂路19号C3幢。
法定代表人:沈汝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菁菁,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奥公司)与被告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奥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湖公司、现代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