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5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世仓便利店,经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前街(家乐福超市)。
经营者:叶世仓,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世仓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世仓便利店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世仓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世仓便利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世仓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