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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81民初7030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民初703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思文,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思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营瓜子花生等各类炒货的企业,先后申请注册取得了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9类上的经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

2015年9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开设的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号的“海港超市”购买了一袋“香QQ老奶奶花生米”,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确系被告开设的分公司销售;

被告对涉案产品是否侵权无力核实,且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其中第1470377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香榧、榛子、开心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有效期经续展至2020年11月6日;

第724923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加工过的榛子、加工过的开心果、糖炒栗子、开花豆、五香豆、熟制豆,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2015年9月18日,原告委托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2015年9月18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张某、李某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到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号的“海港超市”,谢先亮购买了一袋“香QQ老奶奶花生米”,当场取得收银小票一张,并对店面及所购物品拍摄了照片。

公证人员对物品进行封存,并出具了(2015)沪东证经字第16238号公证书。

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号的“海港超市”系由被告于2015年2月2日开设,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食盐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水果、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原料等等。

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9日,在嘉兴地区开设了60多家“海港超市”。

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被告从海宁市立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派公司)进货取得。

上述事实,有(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号、第449号公证书,(2015)沪东证经字第16238号公证书(附封存实物、购物小票),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销售单、直配出货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拥有的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二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上显著标注了“老奶奶”字样,该标识与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及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已标注了“香QQ”商标,但在被诉侵权产品上,“香QQ”字样明显小于“老奶奶”字样,且“老奶奶”文字标识颜色区别于其他文字颜色,该文字以加粗字体标注在包装中间,故从外观整体视觉上看,“老奶奶”字样在产品包装上以显著方式标注,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且该种使用方式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造成误认与混淆,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的商品,被告开设的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号的“海港超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号的“海港超市”系被告开设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故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号的“海港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由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主张,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已提供证据证实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合法取得并已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首先,被告提供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单、直配出货单及立派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立派公司进货而合法取得。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明确标示了生产厂家信息、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具体信息,具有正规产品的外观;

而被告系一家规模较大的经营连锁超市的公司,而非专业生产或销售花生类食品的经营者,在其超市销售的产品种类繁多,其进货时已审查了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以“®”特别标注的“香QQ”注册商标的权属情况,“老奶奶”字样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虽然以区别于其他文字的方式标注,但结合“老奶奶”注册商标在浙江地区食品行业内的知名度,再行苛责被告对产品外包装上的其余文字标识进行细致审查显然要求过高,亦不利于交易的便利性。

综合考量,本院认为被告在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时主观上存有明知的事实尚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不予认定被告主观上知道被诉侵权产品确系侵权商品。

因此,被告上述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被告无须就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盈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帐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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