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孝玉与浙江久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8民初442号
案件名称吴孝玉与浙江久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孝玉,浙江久佰贸易有限公司,吴孝玉,浙江久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442号原告:吴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廖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孝玉与被告浙江久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孝玉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孝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