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996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