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35号原告:王夏夫,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超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三区42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旭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王夏夫为与被告义乌市超火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10月16日,原告王夏夫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6年12月26日,原告王夏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夏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夏夫负担。
原告王夏夫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