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4908号原告:北京徐全有审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全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臻宁,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概念秀场美发中心,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火神庙商业中心D座1层104。
法定代表人:曹玉杰。
原告北京徐全有审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概念秀场美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徐全有审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徐全有审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述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徐全有审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徐全有审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