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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城天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1580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城天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城天顺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58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城天顺商店。

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城天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城天顺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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