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42号原告:张秀红,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台州鑫烨灯饰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方家村4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得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宁荣,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红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