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9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家,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
经营者:董天时。
被告: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恩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以下简称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井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