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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698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9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家,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

经营者:董天时。

被告: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恩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川茶业超市(以下简称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恒川茶业超市、沈阳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井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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