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702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红旗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A。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