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豪龙某某彩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浩东,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燕伍军燕某,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家族,初中文化,佛山市豪龙某某彩印设备有限公司厂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及其辩护人黄浩东、被告人燕伍军燕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在其投资、经营管理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B区49某号(F4)首层、二层的佛山市豪龙某某彩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龙某某公司”),与豪龙某某公司厂长――被告人燕伍军燕某,在没有获得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制造、销售印刷有“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纸箱。
2015年11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豪龙某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查获伪造的“百威”注册商标啤酒纸箱一批和“哈尔滨”啤酒纸箱印版。
经计算,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非法制造、销售印刷有“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纸箱54000余个,非法经营数额约10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均辩称没有见过送货单,不知道送货单记录的情况。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还辩称其于2015年10月底接手公司的正式运作,没有发现之前生产过“百威”、“哈尔滨”啤酒纸箱,且2015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因大雨没有生产,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实。
送货单反映豪龙某某公司生产“百威”、“哈尔滨”啤酒纸箱的数量,与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丁某等的证言、电脑凭证等证据矛盾,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接单、生产均是以豪龙某某公司的名义进行,收益也是归于公司。
3、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均是在工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后,一直等待处理,并应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系位于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49某号(F4)首层、二层的豪龙某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燕伍军燕某系该公司的厂长。
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在豪龙某某公司没有获得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非法制造、销售印刷有“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纸箱。
2015年11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豪龙某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查获伪造的用于装载“百威啤酒”外包装纸箱成品1900个、半成品3800个、“百威啤酒”纸箱印版(铁)11个、“百威啤酒”纸箱印版(塑料)1套、“哈尔滨啤酒”纸箱印版(塑料)2套。
经计算,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参与非法制造、销售印刷有“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纸箱46000余个,非法经营数额约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主要内容:从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两台,在豪龙某某公司查封“百威啤酒”纸箱等一批;
被告人燕伍军燕某对陈必兰陈某1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指认。
(二)电子数据1、佛三公网检(2015)123号电脑硬盘检验报告,主要内容:对在豪龙某某公司提取到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在蓝色边的电脑主机中提取到“客户图片”中有“百威”、“青岛”、“雪丰”啤酒纸箱图片。
2、豪龙某某公司电脑内资料表格,主要内容: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豪龙某某公司的订货、出货明细。
经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及丁某辨认属实。
(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本案来源于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4日报案。
2、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材料物品清单、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照片提取单、豪龙某某公司电脑内的订货、出货明细表),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豪龙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提取到用于装载“百威啤酒”外包装纸箱成品1900个、半成品3800个、“百威啤酒”纸箱印版(铁)11个、“百威啤酒”纸箱印版(塑料)1套、“哈尔滨啤酒”纸箱印版(塑料)2套;
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住所内电脑记载的(2015年10-11月)“百威啤酒”、“哈尔滨啤酒”纸箱订货及出货记录。
当事人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及委托加工的依据。
3、豪龙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豪龙某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主要内容:豪龙某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49号(F4)首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是陈必佳陈某2,2013年9月6日成立,投资者包括陈必佳陈某2、周凤俊周某。
4、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的投诉函、请求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主要内容: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投诉至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称,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内发现豪龙某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百威”注册商标的啤酒外包装纸箱,授权广州市大纵横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处理“百威”、“哈尔滨”啤酒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事宜。
5、“哈尔滨”啤酒注册商标相关书证(“哈尔滨”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HARBIN”商标注册证、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主要内容:“哈尔滨”为啤酒类注册商标。
6、“百威”啤酒注册商标相关书证[认证书、中国商标网《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50件驰名商标(三)》、“百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百威英博”商标注册证、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主要内容:“百威”为啤酒类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7、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2日在豪龙某某公司查获的一批“百威”啤酒包装箱成品以及半成品,非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工厂生产,属假冒产品。
8、三联送货单(从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处扣押),主要内容:豪龙某某公司的送货单,经刘某辨认属实。
详见下表:客户送货日期送货单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阿波9.28281哈啤140022800老杨9.28282哈啤208024164老谭9.29285百威无日期203824076哈啤200024000阿波10.4286百威7.2065821316百威8.2257221144百威9.11476029520哈啤7.1188021760哈啤8.1191421828杨'R10.21287哈啤128022560阿波10.21288哈啤124022480杨'R10.24289哈啤8.11330026600百威9.1186021720阿波10.23290百威9.11108022160老谭10.25291百威无日期180023600百威9.11400028000哈啤132022640阿波10.25292哈啤8.1178021560百威9.11300026000杨生10.27294百威9.11214024280百威8.22104022080哈啤8.1194021880阿波10.27295百威9.11166023300老谭10.29297百威无日期110022200阿波11.1298百威8.22300026000谭生11.2299百威无日期495029900总数百威3265865296哈啤1613432272两品牌合计48792975689、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的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12月4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49某号豪龙某某公司将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抓获。
11、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暂时未能核实“雪丰”、“珠江广州版”、“广州0度”是否注册商标。
(2)无法核实豪龙某某公司制造、销售“雪丰”商标纸箱数量。
(3)暂未能寻找到购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纸箱的下家核实本案被告人制造、销售纸箱的情况。
(4)豪龙某某公司已被拍卖,因此不能调取到豪龙某某公司的账号,也核查不到该公司的账户流水。
(5)现无法找到丁某等豪龙某某公司人员。
(四)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丁某(豪龙某某公司办公室文员、财务)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5年4月份进入豪龙某某公司工作,职责是处理日常的办公杂务以及接单、跟单,主要负责财务。
公司总共有10个人。
厂长燕伍军燕某,主要负责车间生产。
司机彭利华彭某,点数刘某,打钉黄某,陈必兰陈某1负责接单、下材料。
陈必兰陈某1于11月初离开,周凤俊周某接手其工作。
公司法人代表陈必佳陈某2很少在公司里,平常的运转都是由周凤俊周某负责。
公司人员不多,只分办公室和生产车间两个部门。
2015年11月22日,三水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豪龙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公司正为吴浩吴某印制加工标有“百威”字样及“百威”商标标识瓶装啤酒纸包装箱,没有签订书面加工合同;
当日约有3000多个“百威”纸箱、1900个半成品被查封。
我不知道“百威”、“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的销售情况,在豪龙某某公司内提取的出货表是由陈必兰陈某1制作的。
2、证人刘某(豪龙某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3年3月份到豪龙某某公司工作至今,主要负责送货和核查货单数量(跟车送货、点数)。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必佳陈某2;
周凤俊周某是公司的老板和实际经营者,在公司里主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燕伍军燕某是公司的厂长,在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印刷所有纸箱(包括“百威”、“哈尔滨”以及“雪丰”啤酒纸包装箱);
丁某是公司财务,主要负责跟单、登记台账和计算员工工资;
陈必兰陈某1是公司老板周凤俊周某的妻子,主要负责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和登记丁某交来所有送货单的台账;
司机是彭利华彭某,主要负责开车送货以及将送货单拿给客户签名)。
我从2015年9月28日开始运输“百威”、“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当日运输了“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3480个(单价每个2元,下同);
同年10月4日运输了“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1794个、“百威”啤酒包装纸箱1230个;
同年10月21日运输了“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1280个;
同年10月24日运输了“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3300个、“百威”啤酒包装纸箱860个;
同年10月23日运输了“百威”啤酒包装纸箱1080个;
同年10月25日运输了“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2100个、“百威”啤酒包装纸箱8800个;
同年10月27日运输了“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940个、“百威”啤酒包装纸箱5440个;
同年10月29日,运输了“百威”啤酒包装纸箱1100个。
由我亲自签名确认的送货单中总共运了大约18510个“百威”啤酒包装纸箱和12894个“哈尔滨”啤酒包装纸箱。
公司原跟单员鲍华文在2015年10月离职之后,就临时交给财务丁某负责接单。
公司从2015年10月份开始生产“百威”、“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而“雪丰”啤酒纸包装是在2015年11月中旬第一次生产印刷的。
在送货单上比如写有“百威9.11”、“哈8.11”,后面的数字是要在包装箱上印刷生产日期的。
刘某辨认出周凤俊周某是老板,燕伍军燕某是厂长,丁某是财务;
辨认出陈必兰陈某1。
3、证人张某(豪龙某某公司分纸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4月份开始在豪龙某某公司工作。
2015年11月20日左右,我知道豪龙某某公司开始生产“百威”、“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每天生产约1000个“百威”、“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但公司不是每天都有生产。
这几天,车间内已经印制好的上述图样的“百威”啤酒纸包装箱约3800个,还没有做好的半成品纸箱约1900个。
“哈尔滨”啤酒纸箱近期没有做。
“百威”啤酒纸箱是30×29的规格左右,颜色表面是红色的,“哈尔滨”啤酒纸箱也是30×29的大小,颜色表面是蓝色的。
陈必佳陈某2是公司老板,周凤俊周某是厂长,丁某是会计,燕伍军燕某是厂长。
公司生产假冒“百威”、“哈尔滨”商标啤酒纸包装箱是公司的全部人员都知道的。
4、证人全某、黄某、李某(豪龙某某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份开始,豪龙某某公司开始生产“百威”、“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
其他内容与证人张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豪龙某某公司的股东,也是现在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法定代表人、股东是陈必佳陈某2,厂长是燕伍军燕某(虽然挂名厂长,但他主要负责车间生产),经理是陈必兰陈某1。
豪龙某某公司有两个业务部门,一个是业务部,一个是生产部。
业务部之前的负责人是陈必兰陈某1,2015年11月23日开始由我接管负责;
生产部的负责人是燕伍军燕某,丁某做文员,司机姓彭的,点数的是刘某,还有6个普工,总共11个人。
豪龙某某公司印制的“百威”啤酒纸包装箱是吴浩吴某委托印制的,“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就不清楚是何人委托印制,只是知道我们公司有印刷过“哈尔滨”啤酒的纸箱。
吴浩吴某是在2015年11月21日17时许与我联系让豪龙某某公司印制“百威”啤酒纸包装箱的,当时没有跟我说过要印制多少个,印版(非林)由吴浩吴某提供,“哈尔滨”的就不清楚。
之前我们公司没有生产和印制过“百威”、“哈尔滨”等商标的啤酒纸箱。
豪龙某某公司加工印制、销售的标有“百威”、“哈尔滨”商标的啤酒纸包装箱的印版印制出来的纸箱产品没有经过“百威”、“哈尔滨”两个公司的许可。
豪龙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挂陈必佳陈某2的名字,因陈必佳陈某2是我舅子,但陈必佳陈某2一直都没有到公司和没有参与经营过,公司的大小事务都是由我负责安排,厂长管理。
豪龙某某公司的账户不会与个人账户混同。
豪龙某某公司现在没有人经营了,2016年2月24日得知豪龙某某公司已经被拍卖。
2、被告人燕伍军燕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从2014年12月由陈必佳陈某2聘请到豪龙某某公司工作的,现任厂长职务,主要负责生产方面的工作,负责各类纸箱的印制、生产质量。
老板给客户订单我,我就按老板的要求做出来。
2015年11月22日下午,三水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我公司的车间有生产、印制规格为600ML×12的标有“百威”商标的瓶装啤酒纸包装箱等,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2015年10月,老板周凤俊周某叫我们生产“百威”、“哈尔滨”商标的啤酒纸箱,是帮一个叫吴浩吴某的客户加工印制的。
公司仓库存有规格为600ML×12的标有“哈尔滨”商标的啤酒纸箱印版是客户提供的。
我们厂的生产都是有记录数量的,丁某是做财务的,全部生产都记录在办公室丁某的电脑里。
我从2015年10月开始至被抓获时,生产了“百威”注册商标啤酒纸箱约19680个,加上放在车间里的成品3800个,一共生产了“百威”注册商标啤酒纸箱23480个,半成品的“百威”注册商标啤酒纸箱1900个;
生产“哈尔滨”注册商标啤酒纸箱约8890个。
豪龙某某公司加工销售“百威”、“哈尔滨”啤酒纸包装箱没有落实商标授权材料查验制度。
我不知道豪龙某某公司的营业额,不清楚豪龙某某公司造假“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占据总营业额的比例。
不清楚利润、收益的分配情况,不知道利润、收益是否用于公司的经营。
豪龙某某公司的账户没有与我的账户、资金混同。
不知道豪龙某某公司现在由谁经营。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及辩护人对指控所提意见,经查:(一)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参与犯罪系以豪龙某某公司名义进行。
根据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的供述,二人的账户均没有与豪龙某某公司账户、资金混同,没有约定并参与非法利润、收益的分配或提成,也没有单独组织人员生产、销售涉案“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
被告人燕伍军燕某的供述及证人丁某等的证言证实,涉案“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均系由豪龙某某公司自2015年10月开始非法生产、销售;
从豪龙某某公司电脑内提取的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的订货、出货明细反映,涉案“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系由豪龙某某公司根据订货情况统一安排生产、销售。
上述证据均说明,涉案“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的生产、销售并非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也无其他证据证实系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故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豪龙某某公司自2015年10月开始由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安排公司员工为他人非法生产“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
此节事实,有被告人燕伍军燕某的供述,证人丁某、刘某、全某、黄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辩解其于2015年10月底接手公司的正式运作,没有发现之前生产过“百威”、“哈尔滨”啤酒纸箱,与上述证据矛盾;
辩称2015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因故停产的事实,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均不予采信。
(三)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非法制造、销售印刷有“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纸箱46000余个,非法经营数额约9万元。
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三联送货单、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送货单系从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处扣押,详细记录并反映了豪龙某某公司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销售“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的情况,送货单上有送货人的签名或相关标注,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燕伍军燕某、证人丁某等所述数额模糊且不能相互印证;
从被告人周凤俊周某处扣押电脑内提取的电子数据资料,虽部分与送货单对应,但相关数据制作的完整性存疑,均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被告人辩称没有见过送货单及辩护人提出不应以送货单作为定案依据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为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11月22日,但指控的犯罪数额计入了9月份所发生的生产、销售数额,故超出指控时间范围的部分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分别为豪龙某某公司的股东、厂长,是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伪造、销售两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参与非法生产“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均系以豪龙某某公司名义进行,无证据表明系其个人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依法应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因公诉机关未对单位豪龙某某公司补充起诉,本院只对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以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的辩护人对此节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燕伍军燕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经查,二被告人自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参与非法制造、销售印刷有“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纸箱46000余个,非法经营数额约9万元,未达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公诉机关关于此节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燕伍军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凤俊周某具有自首情节。
经查,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且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其参与非法生产“百威”、“哈尔滨”品牌纸箱的具体数量及销售情况等,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故对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凤俊周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燕伍军燕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