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203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峰顺兴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兴东区**号楼01。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峰顺兴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