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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3民初13023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023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

被告: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

经营者:金文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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