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023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
被告: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
经营者:金文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吴宁金师傅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