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33号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燕,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图尔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图尔克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