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277号原告:王亦兵,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碧华,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2-4485A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兵与被告黄碧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王亦兵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亦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