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79号原告:深圳市精诚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并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华,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拓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平华。
原告深圳市精诚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2014206xxxx.4、20142074xxxx.7)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精诚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精诚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精诚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