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5民初31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卫民,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鹏,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征收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