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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鸽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424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鸽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鸽庆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24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鸽庆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西文庙坪1号001栋一楼。

经营者:蒋勇红。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鸽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因达成和解,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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