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67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鸿雁,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堂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天顺祥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沈阳天顺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邰越群、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楠担任记录。
2016年12月16日,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1万元,并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沈阳天顺祥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