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字1354号原告: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贵州贵达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2494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贵州贵达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901174。
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江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国塑科技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夏云工业园关音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国塑科技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1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