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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8民初29360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29360号申请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宓瑶,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17层1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梅。

原告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下述财务文件和物品进行保全:被申请人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年检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本、服务合同及借贷合同、公司业务台账;

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印有“众信”“手机众信”“众信金融”“众信众投”、“”图形或文字标识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购物袋以及带有上述图形或文字标识的公司装潢。

申请人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第10881493号“众信”商标商标权的证据(包括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年检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本、服务合同及借贷合同、公司业务台账等财务文件;

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印有“众信”“手机众信”“众信金融”“众信众投”、“”图形或文字标识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购物袋等物品、资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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