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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89号
案件名称89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初89号 原告: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新畅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殷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7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福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赔偿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1720万元及其维权合理费用877554.9元;

3、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2日,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与戴蒙得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获得涉案ZL201410059325.7号名称为“包含具有独特形貌的磨粒的浆料”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对涉案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2015年9至10月,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河南省联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制造的型号为PDS02/W的金刚石研磨液产品,经鉴定,该型号金刚石研磨液产品为侵权产品。

为维护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ZL201410059325.7号名称为“包含具有独特形貌的磨粒的浆料”发明专利在诉讼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基于该专利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特维克合锐(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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