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11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深圳市国盛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北环一路华联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豪。
被告:张自豪,1995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张涛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豪电子有限公司、张自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涛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