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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易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易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易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120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新二庄村路149号厂房二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B7E8M。

法定代表人:易杨。

被告:易杨,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4月7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9月23日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觅客公司)诉请:1.判令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佰盛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觅客公司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

2.判令佰盛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万元,易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佰盛源公司、易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

佰盛源公司、易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风扇(N9-FAN)专利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专利号:ZL20163062××××.5专利授权日:2017年6月9日权利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新年度的年费已于2019年10月15日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事实觅客公司主张佰盛源公司构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提交了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33496号公证书为证。

该公证书载明,觅客公司代理人林姗姗于2019年4月24日在在阿里巴巴店铺“佰盛源科技”购买被诉侵权产品2个,颜色白色,尺寸n9,单价8.9元,总价17.8元,收货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1期科讯楼1F-BE,物流公司:中通快递,运单号码:751××××2219。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代为签收单号为751××××2219的中通快递包裹。

2019年5月16日,觅客公司代理人及公证处人员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拆封及拍照。

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销售单价分别为6.5元、7.9元、8.9元,库存可售数量为999999台,30天内18232台成交,载明佰盛源公司“以品牌代工客户定制生产研发为主”。

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加工方式为OEM加工等,厂房面积240平方米”、“手持风扇生产研发”、“厂家直销”等宣传语,附有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照片,模具照片含有“深圳市金明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水印。

该网店显示了“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19年6月3日,觅客公司再次进入上述网店,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仍在销售,30天内成交数量21763台,同时显示了生产线视频。

三、侵权比对情况觅客公司当庭提交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公证封存完好。

打开公证封存物,内有白色包装盒一个,包装盒内有白色手持风扇一台,底座一个,白色充电线一条,外包装上显示商品的名称为便携式风扇。

涉案专利包括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组件2仰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共12幅视图。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觅客公司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佰盛源公司、易杨未提交意见。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事实(一)关于赔偿数额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觅客公司在本案请求判令佰盛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觅客公司未提交公证费票据、律师费票据或代理合同,亦未能提交其诉请赔偿金额的其他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觅客公司提交了一份《说明》,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专利产品单个利润18元,该证据仅为单方说明,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其真实性。

觅客公司主张其在天猫商城销售专利产品,全网销售量超过100万台,市场价值极高,提交了天猫网页为证。

该网页显示品牌名称为“SOLOVE”、型号“N9”小风扇,单个原价169元,狂欢价45元,月销量9.0万+,累计评价214191,生产企业:觅客公司。

该证据仅为网页打印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其真实性。

(二)工商登记信息情况佰盛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7年7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3C数码、电子产品、手机周边产品、遥控无线产品、智能电子设备、数码产品、手机配件相机配件、摄影器材配件、电子元器件、塑胶五金产品、包装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易杨为佰盛源公司的唯一股东。

吴波曾为深圳市金明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总经理、执行董事。

吴波为佰盛源公司监事,并曾任佰盛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以上事实,有觅客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费年费信息、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工商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觅客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风扇,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经比对,两者均包括主体部分和底座部分,主体部分由近似圆柱体支撑部与圆形风扇头组成,底座为中间有圆形组装孔的近圆柱体,两者的风扇头、风扇头网罩、手柄以及底座的形状和设计均相似,仅在开关按钮的具体形状、电池的卡扣设计、底座的具体形状上有细微差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觅客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觅客公司在本案指控佰盛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为此觅客公司提交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33496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根据公证书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佰盛源公司在1688经营的店铺“佰盛源科技”展示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觅客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公证收货的被诉侵权产品快递单号一致,故觅客公司主张佰盛源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佰盛源公司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及外包装并未标注任何生产者的信息。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佰盛源公司具有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的经营资质;

2.佰盛源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并在1688网上宣称“以品牌代工客户定制生产研发为主”、“手持风扇生产研发”、“厂家直销”等,展示了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照片,虽该模具照片显示“深圳市金明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水印,但该公司与佰盛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佰盛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

综上,本院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佰盛源公司制造。

综上所述,佰盛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觅客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觅客公司请求判令佰盛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觅客公司诉请佰盛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亦无可供参考的许可费。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的类型及其创新程度;

2.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

3.2019年5月24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显示月销量18232台,2019年6月3日,被诉侵权产品的月销量显示21763台;

4.关于合理维权费用,觅客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等证据。

因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开支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考虑,但考虑到觅客公司就涉案专利在本院提起数百件诉讼,其维权费用应合理分摊。

综上,本院酌定确定佰盛源公司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因易杨为佰盛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易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佰盛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佰盛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20163062××××.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三、被告易杨对被告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深圳市佰盛源科技有限公司、易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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