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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2705号
案件名称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705号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1333号1幢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施显钊。

委托代理人:朱文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鹤边村立祥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被告: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立祥大楼一楼11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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