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705号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1333号1幢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施显钊。
委托代理人:朱文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鹤边村立祥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被告: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立祥大楼一楼11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牛尔美之本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