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56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浩星红福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业商贸城D039号商铺。
经营者:李红星。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委托代理人:阮利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浩星红福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浩星红福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