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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侯卯锁,周世章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代理人曹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卯锁,男,汉族,晋中开发区四通达机械配件经销部业主,住晋中市榆太路浅水湾大酒店路东。

被告周世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9.4元,由原告金民海减半负担人民币14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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