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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翟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民三初字第9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翟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翟秀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池,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秀英,女,汉族,1970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长垣县亚太眼镜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怀海,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代理人孔维兵,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翟秀英侵害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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