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17号。
法定代表人许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坤,系东台市东台镇聚乐烟酒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永荣,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明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壁宝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壁宝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壁宝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6.5元,由壁宝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