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1号原告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林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吗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特公司)、上海吗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吗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4年4月28日,被告康美特公司就涉案“可固化的有机聚硅氧烷组合物和半导体器件”发明专利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2014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5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该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