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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旵与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73号
案件名称周旭旵与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旭旵,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73号原告:周旭旵。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

被告: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火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旵与被告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旭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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