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海燕,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林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健中。
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黄健中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