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12号原告徐光明。
委托代理人王秋莉。
委托代理人王婧。
被告李爱玲。
委托代理人赵鹏。
被告石家庄爱优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3号居然丽家B座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明与被告李爱玲、被告石家庄爱优品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石家庄爱优品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光明对被告石家庄爱优品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明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爱优品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