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利刚,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立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利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利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