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CND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1803、18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
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雯,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P2JYR1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水长街8号1幢40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召明。
申请执行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第21870449号“古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由被告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苏A×××××牌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
三、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章召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6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线下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实地调查。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于去年搬离,该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首次调查结果基本一致,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单、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