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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素贞与唐毅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86号
案件名称吴素贞与唐毅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素贞,唐毅祥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吴素贞,女,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毅祥,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高要市金利镇朗捷五金厂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高要市金利镇新中心城区(何少美厂房之二)。

原告吴素贞诉被告唐毅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主研发了“承重型天地铰链”,并于2008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2009年7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14××××.9。

原告取得该专利权后,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遂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82014××××.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承重型天地铰链的侵权行为;

2、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删除http://loojic.1688.com网站的侵权图片、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公证费用2040元、差旅费682.9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承重型天地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7月2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082014××××.9,该专利年费已于2014年5月19日进行缴纳。

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内容为:承重型天地铰链,包括底座、转子、转轴、定位件、上座,底座的一端为接门框端,另一端开设贯穿孔和凹槽;

转子的中心插置转轴,转子置于凹槽中;

上座的一端为接门端,另一端开设穿孔,穿孔内侧开有螺孔;

转轴的一端伸入贯穿孔中,另一端伸入穿孔中,且另一端对应螺孔具有环槽;

定位件螺锁在螺孔中,且内端伸入环槽中,使转轴与上座结合;

其特征在于:底座的接门框端呈直角状,贯穿孔的上、下都形成凹槽。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静娴于2014年3月7日来到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就订购以及收取网购产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就此出具了(2014)厦证经字第149号和169号两份《公证书》。

该两份公证书记载,代理人段静娴于2014年3月7日下午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站,搜索“高要市金利镇朗捷五金厂”,进入网址为http://loojiec.1688.com/的页面,该页面上方有“高要市金利镇朗捷五金厂”的企业名称,左上角有“loojic朗捷”标识。

诚信通供应商信息处显示联系人为被告,公司介绍处显示该厂专业生产地轴/非自动铰链、不锈钢门天地铰链、铜门天地铰链。

供应产品项下显示有多款产品及产品图片,点击进入其中的“l-268铜门天地铰链/铜门合页/铜门铰链/铜门配件”即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详情下有产品的配件图片以及装配图。

代理人段静娴购买了该产品,支付了240元,卖家显示为“高要市金利镇朗捷五金厂”。

代理人段静娴于2014年3月10日下午在公证员监督下,在收货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1号华菲大厦对面”收取了顺丰速运承运的快递(单号为:116212189734)。

当庭拆封原告代理人网络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显示制造商为“高要市金利朗捷五金厂”、地址为“高要市金利镇新中心城区”。

外包装上显示的产品名称为“l-268铜门天地铰链”,其上还有“loojic朗捷”标识。

打开外包装,里面有铰链一套,其中一幅包括底座,底座的一端为接门框端,另一端有贯穿孔。

上座的一端为接门端,另一端开设有穿孔。

上述贯穿孔和穿孔通过转子、转轴连接,转轴上有环形槽。

转轴插入转子内,再插入贯穿孔内,转子卡在贯穿孔凹槽处。

转轴上端插入穿孔内,穿孔一侧的定位件卡在转轴的环形槽上。

底座的接门框端呈直角状,另一端的贯穿孔的上、下都形成凹槽。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公证购买还获得《收据》一张,经手人处显示为被告,并盖有“高要市金利镇朗捷五金厂”的公章。

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向本院提交了1800元的公证费发票、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相应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532元的交通、住宿、信息查询发票。

另查明,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高要市金利镇朗捷五金厂经营地址位于高要市金利镇新中心城区(何少美厂房之二),成立于2013年7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五金制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zl20082014××××.9“承重型天地铰链”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现行有效,原告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2014)厦证经字第149号和169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原告公证的http://loojiec.1688.com/网址对应的网页上有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联系人显示为被告,卖家显示亦是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院确认该网页为被告在阿里巴巴设立的网店。

被告在其网店上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同时,原告公证购买获得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为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地址亦吻合。

公证购买获得的《收据》上有被告的签名以及被告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再结合被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以及被告在网店上的公司介绍,本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所销售及生产。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其中一幅铰链,包括底座、转子、转轴、定位件、上座。

底座的一端为接门框端,另一端有贯穿孔。

上座的一端为接门端,另一端开设有穿孔。

上述贯穿孔和穿孔通过转子、转轴连接,转轴上有环形槽。

转轴插入转子内,再插入贯穿孔内,转子卡在贯穿孔凹槽处。

转轴上端插入穿孔内,穿孔一侧的定位件卡在转轴的环形槽上。

底座的接门框端呈直角状,另一端的贯穿孔的上、下都形成凹槽。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原告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诉请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鉴于删除http://loojiec.1688.com/网址上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是停止许诺销售的应有之意,故本院在判项中不再列明。

原告还诉请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宣传材料进行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诉请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根据一般常理,被诉侵权产品属于金属铸件,应当需要专用模具,且作为生产、销售者,亦应有库存,故本院对于该些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2.5万元及合理费用22722.9元的诉请,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取得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的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价值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毅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吴素贞专利号为zl200820145741.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唐毅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素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素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4元,由原告吴素贞负担2153元,被告唐毅祥负担1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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