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永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某甲在未取得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729弄4号自己家中生产带有高度类似“tcl”商标标识品的墙壁开关,后于2014年9月23日被工商部门查获,并现场查获墙壁开关成品6483只,半成品及面板2743只,包装箱1150只。
同年10月28日,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公诉人在发表庭审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项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项某甲在未取得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729弄4号自己家中生产带有高度类似“tcl”商标标识品的墙壁开关,后于2014年9月23日被工商部门查获,并现场查获墙壁开关成品6483只,半成品及面板2743只,包装箱1150只。
经鉴定,涉案产品价值125217元。
同年10月28日,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实,2015年1月24日,项某甲与被害单位的受托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80000元,后者出具谅解书要求对项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项某乙、潘某、夏某的证言,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意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项某甲系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项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后者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星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晓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