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111号原告:广州梦映动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新港东路70号之十一自编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LT22M。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财,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豫,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典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福慧路46号1幢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48AR6Q。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香,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梦映动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典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
原告广州梦映动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梦映动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梦映动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梦映动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