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飘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伟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军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飘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飘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关军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530735.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飘发公���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飘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飘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飘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由东莞市义通达气球气模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故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关军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飘发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飘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飘发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静 红代理审判员 ���符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耿 丽 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