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732号原告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秦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高宾,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平邑县胜大机械厂业主,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1元减半收取计2946元,由原告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