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21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乐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泉庄村塘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1JD11X。
法定代表人:陈一乐,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乐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