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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福国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铜中刑减字第01505号
案件名称袁福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减字第01505号罪犯袁福国,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福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袁福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福国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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