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与冯建勋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辽审一民抗字第31号
案件名称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与冯建勋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冯建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审一民抗字第31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工业园区海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雪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尔。

原审被告:冯建勋。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与冯建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朝中民一权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朝中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0年4月12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

2013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字(2013)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辽立一民抗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朝阳中院)查明,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5月28日,企业性质为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美元,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

2003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汪家雪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宣传推广“汪家雪龙”牌商标产品,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七、八套节目及湖南、江苏等省市电视台播出大量宣传广告,并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还以赞助商的名义举办演唱会,几年来仅广告宣传费用达1,400万元。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备的销售网络与近百家商家和企业签订了特约代理经销协议书,其产品遍及全国28个省区,2006年销售额达3.25亿元,其产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2005年5月,该公司生产的“汪家雪龙”羽绒服系列产品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认定为全国知名品牌。

2006年2月,被中国名牌与市场战略促进委员会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

并多次被评为嘉兴市知名产品,取得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该公司生产的“汪家雪龙”商标产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2007年8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市公证处出具(2007)嘉誉证民内字第824号公证书,证明2007年8月6日在嘉兴市誉天公证处106办公室,由公证员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立力操作计算机,在地址栏中输入“www.汪家雪龙.net",进入“朝阳市汪家雪龙服饰”页面,点击并进入“产品展示”、“生产装备”、“网上订货”、“与我联系”、“销售网络”页面,将显示页面打印。

其中在“与我联系”页面中显示联系人为被告冯建勋。

原一审法院(朝阳中院)认为,“汪家雪龙”商标是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冯建勋未经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同意和授权,在互联网上注册“http://www.汪家雪龙.net”网络域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公众认为该网站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客观上利用了原告的商标信誉,在网络领域无偿占有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的“汪家雪龙”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产品销售范围广,产品质量获国家权威部门认证。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为推广和宣传该专用商标产品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使该商标已为国内相关公众所知晓。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要求对其注册的“汪家雪龙”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应依法子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www.汪家雪龙.net”网络域名的使用并予以注销,向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认定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汪家雪龙”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法予以保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冯建勋负担。

朝阳中院经再审查明,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5月28日,企业性质为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美元,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

2003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汪家雪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汪家雪龙”牌商标产品、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七、八套节目及湖南、江苏等省布电视台播出大量宣传广告,并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还以赞助商的名义举办演唱会,几年来仅广告宣传费用达554万元。

其产品代理商遍及全国20个省市。

代理商分布近20个省市。

各自治区均没有代理商,天津市.重庆市、青海省云南省均未有代理商,四川省只有成都市、漂水市两个城市有代理商,黑龙江省只有哈尔滨国贸一家代理商,吉林省只有九台市一家代理商。

在辽宁仅有大连和海城两个代理商。

2007年8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市公证处出具(2007)嘉誉证民内字第824号公证书,证明2007年8月6日在嘉兴市誉天公证处106办公室,由公证员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立力操作计算机,在地址栏中输入“www旺家雪龙net"。

进入“朝阳市汪家雪龙服饰”页面。

点击并进入“产品展示“、“生产装备”、“网上订货”、“与我联系”、“销售网络”页面,将显示页面打印.其中在“与我联系”页面中显示联系人为被告冯建勋。

以上事实,有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代理商名单、代理协议书、广告发布业务合同、(2007)嘉誉证民内字第824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一审、再审庭审质证和再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

原再审法院认为,“汪家雪龙”商标是原告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并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在互联网上注册www汪家雪龙.net网络域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公众认为该网站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客观上利用了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信誉,在网络领域无偿占有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损害了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侵犯了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汪家雪龙”无论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还是该商标所遍及的地理范围均没有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所以认定“汪家雪龙”商标为驰名商标缺少事实根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07)朝中民一权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2007)朝中民一权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认定“汪家雪龙”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理由是: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诉冯建勋侵权等六起民事案件系原、被告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认定驰名商标。

本案一审审判员付玉东因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本案已经法院判决确认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冯建勋侵权事实系双方当事人伪造。

虽然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但仍对冯建勋侵权事实予以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已生效的(2010)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的认定,应对本案判决予以纠正。

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冯建勋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再审审理查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玉东系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2007年,被告人付玉东在审理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诉冯建勋侵权等六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受立案庭副庭长罗庆刚的请托,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在意识到原、被告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认定六家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判决认定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诉冯建勋侵权等六起民事案件系原、被告双方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2007年,由被告人付玉东主审的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诉冯建勋侵权等六起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

因此,冯建勋侵权事实亦为双方当事人伪造。

虽然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但仍对冯建勋侵权事实予以认定错误。

综上,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